拍賣是財產權利轉讓的最古老方式之一。有學者認為,自從人類有了剩余產品,就有了拍賣方式。此種說法雖不能被有效地證明,但極有可能。有文字記載的拍賣活動產生于公元前五世紀,古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在他所著的《歷史》一書中,較為詳盡地描述了古巴比侖城每年舉行一次的拍賣已婚女婦的情況。當時的拍賣雖很原始,與現今的拍賣活動相比,存在極大的差別,但不得不承認它具備了拍賣的基本特征。即拍賣要公開進行,拍賣成交要體現價高者得的規則。古羅馬人將拍賣活動向前推進了一步。公元二世紀末,古羅馬出現了拍賣行,拍賣物也較前廣泛得多,雕像、掛毯和宮庭用品等都可采用拍賣轉讓。由于拍賣行具有專業性質,于是一些拍賣規則開始建立起來。如:拍賣前發布拍賣公告并進行拍賣物鑒定,拍賣物底價的概念出現了,價高者得的規則要受到底價規則的制約,拍賣方式亦開始采用增價拍賣的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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