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總署發布16號公告。公告嚴格規范了海關拍賣侵權貨物工作,并強調海關拍賣侵權貨物前應當征求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意見。
為了增加海關執法的透明度,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情權,對海關拍賣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行規定。公告要求,海關拍賣沒收的侵權貨物,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完全清除有關貨物以及包裝的侵權特征,包括清除侵權商標、侵犯著作權、侵犯專利權以及侵犯其他知識產權的特征。對不能完全清除侵權特征的貨物,應當予以銷毀,一律不得拍賣。 海關拍賣侵權貨物前應當征求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意見。
據悉,海關總署的此項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中對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無法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的內容進行補充說明。
(國知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