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稅;拍賣其他財產,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稅。國家稅務總局4月25日發文,規范并完善了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財產獲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自5月1日起執行。稅務總局細化個人財產拍賣收入征稅規定(全文)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上述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
依據規定,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項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
(京報網) |